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财政局、农牧局、粮食局,兰州新区环保局、财政局、农林水务局:

为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和《关于印发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18〕12号)文件精神,管控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防止污染耕地,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粮食局研究制定了《甘肃省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方案》(见附件,以下简称《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落实,做好排查整治相关工作。

附件:甘肃省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方案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粮食局

2018年9月14日

附件

甘肃省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决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甘肃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按照《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和《关于印发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18〕1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耕地重金属污染问题突出区域和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集中区域为重点,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确定排查对象、明确整治对象、实施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涉重金属非法排污企业,切断镉等重金属污染物进入农田的途径,降低粮食镉等重金属超标风险。

二、基本原则

突出重点。优先管控耕地镉污染风险,兼顾汞、砷、铅、铬等其他重金属;突出耕地重金属污染重点区域;聚焦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

加强协作。建立和完善环保、农牧、粮食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等相关信息,为排查整治奠定基础,确保有的放矢。

依法整治。严格依法整治污染源,对非法排放重金属污染物涉嫌犯罪的,严肃追究刑事责任。对难以有效切断土壤重金属污染途径且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及时采取严格管控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三、主要工作任务

(一)确定排查整治对象

1. 确定排查重点区域。结合相关调查发现的粮食镉等重金属超标区域、耕地土壤点位超标区域、土壤污染问题突出区域、有色金属采选冶炼集中区域等,由各市州环保部门会同农牧、粮食等部门,系统梳理辖区内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土壤污染状况相关调查、污染源普查数据库、在产和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并结合信访举报、媒体报道等信息,确定辖区内需开展排查的重点区域,按照附件1格式要求形成汇总清单,并于2018年9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厅、省农牧厅和省粮食局。

2. 建立污染源排查清单。依据全省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数据,结合辖区内涉重项目备案、环评审批和验收、日常监督检查、信访举报等相关资料信息,由各市州环保部门会同农牧、粮食等部门以粮食镉等重金属超标区域所在行政村和耕地土壤超标点位为中心,排查方圆5公里范围内所有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并建立污染源排查清单(方圆5公里范围内存在耕地的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企业和其他涉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也应纳入污染源排查清单)。

污染源排查清单包括但不限于: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及冶炼(包括氧化锌等生产加工企业),镍镉电池生产及电镀等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包括历史遗留工业废渣堆存场所);矿区、冶炼企业周边以低品位矿石或废渣为原料的“散乱污”企业和作坊;尾矿库等。

3. 确定整治对象。根据水、大气、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由各市州环保部门会同农牧、粮食等部门,对污染源排查清单中所列企业逐一开展现场检查,依据检查结果,建立污染源整治清单,包括环境违法违规企业、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等,按照附件2格式要求形成汇总清单,并于2018年11月底前上报省环保厅、省农牧厅和省粮食局。

对在产企业,重点检查:一是环保手续是否齐全,是否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是否依法办理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手续等;二是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是否存在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污染治理设施不正常运行,以及通过渗坑、渗井等非法排污或其他违法违规排污行为;三是重金属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四是无组织排放情况,特别是铅锌、铜等有色金属采选行业选矿环节等无组织排放情况;五是是否存在污水横流、烟尘弥漫、粉尘满地、废渣乱堆乱放等“散乱污”情况;六是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等信息。

对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重点排查行业类型、投产时间、生产时限、生产工艺、主要污染物、历史遗留工业固体废物堆存情况及其是否对周边耕地造成影响等。

(二)组织开展专项整治

1. 在产企业整治。各市州环保部门会同农牧、粮食等部门组织制定专项整治方案,对纳入整治清单的在产企业,依据水、大气、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责令企业整改到位,包括但不限于达标排放、切断对农田污染的途径等;对整改不到位,确需关停搬迁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责令停业、关闭。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涉嫌犯罪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要求,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企业整治。按照“一源一档”原则,由各市州环保部门督促所在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耕地周边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企业污染源整治或管控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是有效切断污染物进入周边农田的途径,并列入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库。

3. 推动受污染耕地分类管理。对难以有效切断重金属污染途径,且土壤重金属污染严重、农产品重金属超标问题突出的耕地,各市州农牧部门应当抓紧开展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实施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等严格管控措施,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

四、实施步骤

总体进度安排为:2018年“边查边治,以查为主”,即确定排查重点区域,开展污染源排查,建立污染源整治清单,启动整治工作;2019年“边治边查,以治为主”,即按照整治清单深入开展污染源整治,并根据最新数据更新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整治清单;2020 年完成综合整治。

(一)安排部署

各市州环保部门指定专门负责同志,明确责任分工,于2018年9月19日前,将本次排查整治工作的负责同志和联系人名单、联系方式(电话、手机、传真、电子邮箱)报送省环保厅土壤处;自2018年第四季度起,每季度末向省环保厅、省农牧厅和省粮食局报送一次排查整治工作进展。

(二)排查整治

2018年9-12月,各地组织确定排查对象,开展现场检查,确定污染源整治清单,并于11月底前报送省环保厅、省农牧厅和省粮食局;对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当及时开展整治。

(三)集中整治

各地根据污染源整治清单,组织逐一制定整治方案,及时报送省环保厅、省农牧厅和省粮食局备案。同时,根据最新信息,对排查重点区域和污染源整治清单动态更新。建立污染源整治销号制度,实现“整改完成一个,核查一个,销号一个”,于2020年底前完成整治工作并将排查整治工作总结报告报送省环保厅、省农牧厅和省粮食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提高思想认识,将此次污染源排查整治作为打好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专门力量,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高质量完成排查整治任务。

(二)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各级环保、农牧、粮食等部门应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农产品协同监测、土壤环境监测、粮食质量安全监测、重有色金属开采、污染源整治等相关信息,形成工作合力,为排查整治工作奠定信息基础。

(三)强化督导和调度。省环保厅将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现场督导和检查,督导检查情况作为《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评估考核的重要参考。对排查整治工作中,存在重大遗漏、整治不到位、排查整治进展滞后等情形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各市州环保部门也要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及时发现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州人民政府和省环保厅。

(四)强化资金保障。各市州可按照《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统筹相关财政资金,通过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加大支持,保障耕地周边重金属污染源防控、关停搬迁和历史遗留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源整治等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技术指导。省上组织由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牵头,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省固体废物管理中心、省农业环境保护站、省农产品质量监测中心等有关单位组成技术团队,加强排查整治工作的技术指导。各市州可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技术保障机构,或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农牧厅 甘肃省粮食局关于印发《甘肃省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甘环发〔2018〕183号(四家) 关于印发《甘肃省涉镉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排查整治方案》的通知

附件: 334D8A8B214DAAF30A9719BD388_7A24B404_2F9006.pdf

发布者:环保管家,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360hb.cn/index.php/2024/08/24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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