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和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环境风险防范与管理,多次强调“隐患险于事故、防范胜过救灾”,要求持续加大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力度,把环境污染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我省矿产资源丰富,矿山开采和加工历史悠久,现有的选矿企业和尾矿库中大部分建设时间较早,建设标准低,安全基础差,环保设施缺乏,给辖区环境安全带来极大隐患。为切实加强选矿企业和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监管,确保《关于持续深入开展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甘环发〔2016〕54号)要求全部落到实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选矿和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期,全省部分地区出现了强降雨、冰雹等极端天气现象,导致地质灾害和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形势严峻复杂。中央领导先后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摸清搞准实情,及时排查整改隐患,分类妥善处置,确保生态环境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8月18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报道了国家安监总局对陇南市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情况,暴露出尾矿库安全管理存在薄弱环节,同时也反映出相关部门监管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根本不落实,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流于形式,环境安全形势不容乐观。当晚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作出批示,要求市州政府和相关部门进一步全面彻查尾矿库情况,找准风险点,做到有措施、有预案,提出分类处置方案,形成专报。

2015年11月23日,甘肃陇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尾矿库泄漏次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2016年7月11日,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选矿公司矿浆输送管道破裂造成部分矿浆泄漏,两次事件历历在目,教训极为深刻,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保持清头脑,坚决按照省委书记王三运作出的“要真正痛定思痛,认真举一反三,在生产安全、环境保护上做到万无一失”批示要求,绝不可掉以轻心,必须用最坚决的态度、最严格的措施,在认识上再提高,管控措施上再强化,监督执法上再严格,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全力保障辖区环境安全的紧迫感,对前期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情况进行认真梳理总结,坚持问题导向,对没有把握的要推倒重来,对措施不实的要重新研究,对辖区重大风险点,特别是重点流域范围内的选矿企业和尾矿库再认真排查一次,以经常抓的韧劲和长期抓的耐心,持续推进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确保区域环境安全、确保重点流域环境安全、确保经济社会发展稳定。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按照省委副书记、省长林铎“坚决防止出现重大事故,出现一般事故能紧急处置,不能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批示要求,各地要依据《2016年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和《甘肃省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规定》,对前期提交的环境风险隐患问题清单及整治措施进行“回头看”,要结合汛期极端气象条件,做到预想周密、准备充足、经得起验证、经得起不检查,对排查的问题科学评估、分类施策,特别是对群众生命安全和环境保护有明显威胁的选矿企业和尾矿库要进行专题会商研究,千方百计确保环境安全。

(二)目标任务。今年以来,我省就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整治相关工作已三次发文,此次《通知》要求目标任务就是全力以赴抓好落实。一是各级环保部门要围绕辖区环境风险隐患现状和已经开展的工作,在认真研判、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作为整治本区域内突出环境风险隐患的指导性文件。二是对选矿企业和尾矿库外排浆液、废水、渗滤液等污染物和周边地下、地表水进行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作为专报附件为制定措施提供准确依据。三是加强污染防治及其监管工作,对废水排放不达标、循环利用率达不到要求、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和其他存在引发次生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要停产整改,绝不姑息;对长期停产的选矿企业、废弃尾矿库和历史遗留的堆浸废渣,当地环保部门要摸清底数,及时报同级政府明确治理责任主体和措施;对治理难度大、一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出路线图、时间表,分步实施,坚决防止不作为、慢作为,因隐患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

三、严格依法,切实落实企业环境风险防控主体责任

企业是环境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依据《甘肃省环境隐患排查整治规定(试行)》,督促企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者专家进行风险评估,明确环境隐患的现状、产生原因、隐患等级、影响范围及周边环境情况、整治难易程度,形成评估报告。要突出对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选矿和尾矿库企业隐患排查整治的指导和技术支撑。企业主要责任人要落实隐患整治第一责任,根据评估报告组织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并报当地环保部门备案。隐患整治过程中,要按照《企事业环境信息公开办法》依法公开整治信息和进展情况,确保整治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五落实”,选矿和尾矿库企业同时加大自测力度。整治任务完成后,责成企业逐级申请隐患解除,当地环保部门做好现场核查,对符合解除条件的,予以销号;对整治不到位的,要采取约谈、挂牌督办、公开曝光等措施,特别是要把选矿和尾矿库企业作为汛期环境风险防控重点,必要时采取超常措施推进整改工作。

四、突出重点,狠抓各项环境风险防控措施落实

截止目前,全省调度各地存在环境风险隐患企业数715家,其中重大环境风险隐患企业33家,特别重大环境风险隐患企业5家,排查出环境风险隐患问题1438个,整治完成隐患问题745个,占总数的51.8%。从统计的数字和实际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环境隐性风险没有排查到,重点流域沿岸、水源地和敏感区域周边多数选矿和尾矿库企业突出环境隐患问题整治还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全省环境风险防控严峻形势尚未得到有效缓解。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安监部门牵头工作,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对选矿厂区雨污分流、原辅材料及产品堆场三防措施、应急事故池、矿浆及尾砂输送管线等环境风险点进行重点检查;对尾矿库周边区域地下水监测井建设和开展监测情况,尾矿废水收集池及回水系统运行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辖区企业分布、流域特点进行研判,编制流域环境风险防控方案,特别是对于安监部门确定的危库、险库、病库,在强化一、二级环境风险防控措施的基础上,重点落实尾矿库下游河道支流流域三级防控措施的建设,同步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场(库),并储备物资等,达到消除或减轻事故状态下对下游河流及环境敏感点的污染影响,流域环境风险防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严格执行;积极推进水源保护区、涵养区、汇水范围内遗留尾矿综合利用或清理项目的实施,有效减少水源保护区、涵养区、汇水范围内尾矿堆存量,努力实现污染物源头控制;同时对环境应急预案、物资储备等防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请各市州环保部门将辖区环境风险隐患专报于9月26日前报省环保厅。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6年9月6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选矿和尾矿库企业环境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甘环办发【2016】53号 (1)

附件: 789C6A93C1627ACD519EE38C284_D25B7302_23293C.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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