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环保局、兰州新区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现将严格环保准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切实把保护优先要求落到实处。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有效措施,要认真吸取祁连山自然保护区问题的经验教训,坚决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和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提高对自然保护区重要性的认识,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切实把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到实处。

二、加快开展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核查“回头看”工作。要严格按照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和《自然保护区条例》以及环保部等十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开发建设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环发〔2015〕57号),对辖区内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开展“回头看”,重点对2013年以来本级审批的涉自然保护区项目环评及验收文件,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经审查无法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环评批复,应依法撤销;对符合法律、法规但存在环境风险和问题的,应进行专项整改;对无环保行政许可的违法违规项目,报请当地政府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对环评法律法规颁布前以及自然保护区批准设立前已建成的项目,经与现行法律法规对照合法的,应完善备案,纳入监管;对无生态下泄流量或生态下泄流量不满足要求的水电站,要依法从重从快查处,并确保生态流量足额下泄;与现行法律法规对照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报请市州政府依法有序退出。

对经“回头看”核查认定合法合规的项目,若存在环保遗留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有环境风险的,应列出开展“后评估”清单,并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及运营企业尽快开展工作,确保环保问题整改到位。

对存在“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环境违法违规问题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三、依法依规严把自然保护区项目环保准入关。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禁止审批自然保护区内不符合功能定位、不符合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的项目。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审批位于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任何开发建设项目和任何生产经营设施;禁止审批位于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开矿、采石、开垦等建设项目和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

四、严肃规范涉及自然保护区建设项目环保准入审查工作。建设项目选址(线)应尽可能避让自然保护区,确因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自然条件等因素限制无法避让的,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按要求开展生态影响专题审查,涉及国家级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前须征得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涉及其他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前须征得有管理权限的自然保护区主管部门同意。对经批准同意在自然保护区内开展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环保“三同时”监管,确保各项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五、及时开展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旅游、水电开发等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要尽快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 部令第37号)、《关于深化落实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通知》(环发〔2014〕65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自然保护区内已建成并完成竣工环保验收的旅游、水电开发等项目,需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按要求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对项目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

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具体项目清单由各市州环保局组织列出,并要求明确完成时限。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办理权限,按照《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相关规定参照执行。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3月27日

甘环评发[2017]8号

附件: EB37D6FA7A70B582E9A5200A2F2_9437CA09_30B045.pdf

发布者:环保管家,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360hb.cn/index.php/2024/08/24350/

(0)
环保管家的头像环保管家绿色守护者
上一篇 2024-08-10
下一篇 2024-08-10

相关推荐

发表回复

登录后才能评论
关注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