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的通知

甘环法规发〔2019〕3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已经2019年第10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5月10日

附件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建设质量,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境保护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甘肃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结合全省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省生态环境厅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对外发布,影响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原文转发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和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以及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本条第一款所指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党内法规;规章,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政府规章。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第五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报经厅长专题会议或者厅务会议审议,并经厅领导签批同意后印发。

第六条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办公室使用“甘环法规”发文字号发布规范性文件;未以“甘环法规”字号发布的其他各类文件,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规范性文件由有关处(室、办、局)负责起草。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到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用语准确,文字简明,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应当标注有效期限,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名称冠以“试行”的不得超过2年,“暂行”的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限届满,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第九条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工作的处(室、办、局)完成规范性文件初稿后,应当征求厅内其他有关处(室、办、局)和厅属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经处务会议审议或者经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后,形成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

第十条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规定的事项涉及省政府、市(州)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职责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处(室、办、局)应当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一条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拟设定的制度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重要事项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处(室、办、局)根据征求意见的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经主要负责人签批同意后,提交法规与标准处进行合法性审查。

负责起草工作的处(室、办、局)与厅其他有关处(室、办、局)、厅属单位、省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市(州)政府或者市(州)生态环境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处(室、办、局)应当在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中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三条负责规范性文件起草的处(室、办、局)提交法规与标准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发布时间、条款或者复印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对草案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四条法规与标准处负责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规范性文件审查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

(二)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相结合的原则;

(三)权责一致的原则;

(四)依法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十六条法规与标准处应当自收到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有关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因涉及有关方面重大意见分歧需要协调等特殊情形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在审查过程中,法规与标准处认为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涉及的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可以组织召开座谈会、协调会、专家论证会等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组织实地调查。

第十七条法规与标准处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三)是否属于省生态环境厅法定职权范围;

(四)是否设定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五)是否有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内容;

(六)是否与已印发的规范性文件中的相关内容相协调、相衔接;

(七)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八条法规与标准处对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反馈负责起草工作的处(室、办、局)。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的式样由法规与标准处予以规范。

第十九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处(室、办、局)应当研究法规与标准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并将研究后的处理情况,连同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以及相关材料,一并提请厅长专题会议或者厅务会议审议。厅长专题会议或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请厅领导签批同意后发布。

负责起草工作的处(室、办、局)对法规与标准处提出的合法性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协调沟通;经协调沟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负责起草工作的处(室、办、局)可以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或者提出备选方案,连同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一并提交厅长专题会议或者厅务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条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厅长专题会议或者厅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一条负责起草工作的处(室、办、局)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起草说明等相关材料报法规与标准处。

法规与标准处按照《甘肃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规范性文件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依据。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流程图.doc

2.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意见反馈表.doc

(信息公开属性:依申请公开)

抄送:厅领导。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19年5月10日印发

附件: 9DC503C1B357560236FA7DB0A0E_5BCFDD00_6350.doc

附件: 00B379538D51AB089FD3485B348_8F8D355A_720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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