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兰州新区生态环境局、甘肃矿区环境保护局: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四项主要污染物指标环境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机制持续做好稳投资的实施意见》已经于2020年8月24日第18次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
9月16日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四项主要污染物
指标环境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机制
持续做好稳投资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省政府《关于“强化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机制持续做好稳投资工作的意见》(甘政办发〔2020〕63号)相关要求,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提高主要污染物指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配置效率,全力服务支持做好全省重大项目实施,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2019年生态环境约束性指标计算,2019年全省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指标分别为52.44万吨、35.58万吨、33.60万吨和3.43万吨。在确保完成国家主要污染物减排约束性指标的前提下,加快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调整力度,以确保硬约束,倒逼产业转型发展,全省要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为绿色发展腾出发展空间,坚持将总量指标优先配置十大生态产业项目和重大项目。健全和完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优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安排和发展需求的精准配置,保障重大项目、补短板项目等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建设,为项目落地创造良好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省列重大项目,省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基础设施领域补短板项目、十大生态产业发展项目等重点领域和重大项目。
三、具体措施
(一)削减腾出可调剂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各市(州)按照“十三五”生态环境约束性指标任务和七大标志性战役确定的目标任务,根据各县(区、市)产业结构、产业布局、功能区划、环境承载力等具体情况,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减排计划,通过实施落后产能淘汰、生产工艺提升改造、治理设施提标改造、清洁能源替代等重点减排工程项目,为本区域新建项目腾出环境容量。经监测、可核实的,并通过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而产生的削减量,列为市(州)可调剂指标。
(二)实行污染物削减量预支。经市(州)生态环境部门确认,采取减排措施并发挥减排效益的企业,形成的可替代总量指标可优先用于本单位新建项目;省级重大项目所需的污染物总量指标,可从调剂指标中预支,污染物减排方案应当于新项目投产前全部完成。
(三)工业类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原则上应来源于工业减排项目。火电建设项目(含其他行业自备电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行业,热电联产机组供热部分、垃圾焚烧发电厂及生物质发电厂的总量指标可来源于其他行业。火电机组发电部分的可替代量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四)等量替代与倍量替代。上一年度环境空气质量年平均浓度不达标、水环境质量未达到要求的市(州)和县(区),相关污染物应按照建设项目所需替代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2倍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达标的市(州),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需进行2倍削减替代(燃煤发电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除外)。其他情形下,实行重点污染物等量替代。
(五)完善环保基础设施建设。认真落实完善工业园区环保设施建设,确保按照时间节点投运,提升设施载体功能,为重大项目入驻提供支撑条件。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衔接联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污染物总量减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生态环境执法工作衔接联动。
(二)强化指标精细化管理。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做好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台账和总量调剂方案落实情况的建立更新工作,禁止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重复使用。
(三)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功能区划要求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未完成的市(州),不得审批新增相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相关解读:《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四项主要污染物指标环境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机制持续做好稳投资的实施意见》解读
附件: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四项主要污染物指标环境要素跟着项目走”保障机制持续做好稳投资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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