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和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环人事〔2020〕14号,以下简称《目录》)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及说明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认清重要意义,提高政治站位

各地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工作要求,以建立实施《清单》为重要抓手,深入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落实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要求,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切实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明确执法事项,加强动态管理

《清单》以《目录》为基本依据,结合我省地方立法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情况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对部分同类执法事项进行了合并。各地可根据地方立法和责任划分情况,结合实际对执法事项进行进一步梳理完善,需要对部分事项的实施主体作出调整的,可结合部门“三定”方案作出具体规定,依法按程序报同级党委和政府审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做好《清单》与权责清单的衔接,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调整权责清单并按要求公开。省生态环境厅将结合实际对《清单》实施动态管理,适时调整,有序推进。

三、厘清职责边界,依法履行职能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对照部门“三定”方案履职尽责。涉及改革后部门之间划转并纳入《清单》的执法事项,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的有关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应及时移送具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部门,违法行为需要当场取证的,应按法定程序进行取证,移送时一并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受理并审查行业主管部门移送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相关材料,对属于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事项的,应依法立案查处,不属于的应及时退回并书面说明原因。要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附件:1. 《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

2. 《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说明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

附件: 相关解读:《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 清单(2020年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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