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师市、院(校)党委,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党组(党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兵团党委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0年12月14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附件不公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6号)要求,结合兵团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以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为统领,以强化政府主导作用为关键,以深化企业主体作用为根本,以更好动员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为支撑,坚持多方共治、市场导向、依法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企业自治良性互动,完善体制机制,强化源头治理,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当好“生态卫士”,为推动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兵团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建立健全环境治理的领导责任体系、企业责任体系、全民行动体系、监管体系、市场体系、信用体系、法规政策体系,落实各类主体责任,提高市场主体和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形成导向清晰、决策科学、执行有力、激励有效、多元参与、良性互动的环境治理体系。
二、健全环境治理领导责任体系
(三)完善兵团负总责、师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实行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兵团党委、兵团对辖区环境治理负总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重大战略和总体目标,制定实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措施,抓好责任落实、完善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强化监督考核等工作。实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全面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工作要求。师市党政承担具体责任,进一步分解任务、细化措施,统筹做好监管执法、市场规范、资金安排、宣传教育等工作。
(四)落实兵师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根据中央部署,配合中央相关部门做好已确定或上划为中央财政事权的上划工作。研究生态环境领域兵团对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制定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合理划分兵团、师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加快形成权责相适、依法规范、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在规范兵团对下转移支付制度中统筹考虑师市生态环境治理的财政需求。
(五)强化目标评价考核。以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合理设定约束性和预期性目标,纳入兵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对相关专项考核进行精简整合,提升考核体系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促进环境治理。强化目标评价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师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各师市可制定符合实际、体现特色的目标。
(六)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配合做好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不折不扣完成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任务。建立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体制,出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办法》,以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推动高质量发展为重点,严格程序,明确权限,严肃纪律,规范行为,分类精准开展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派驻监察。实行排查、交办、核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工作模式,强化督导帮扶,压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
三、健全环境治理企业责任体系
(七)严格落实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健全事前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加快推进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实施,按照新老有别、平稳过渡原则,深度衔接融合排污许可与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权交易、环境执法等环境管理制度,对固定污染源实施“一证式”管理,实现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严格依证监管执法,督促排污单位严格落实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持证排污制度要求。
(八)推进生产服务绿色化。从源头防治污染,严禁“三高”项目进兵团。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大幅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利用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技术等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淘汰落后产能。引导兵团重点产业基地积极参与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工作,推动现有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和新建园区循环化建设。积极推进绿色制造,加快传统产业绿色改造升级,推进循环生产方式,强化节能环保监督,推行领跑者标准制度,推动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和绿色供应链全面发展。加大清洁生产推行力度,大力推进清洁化改造,对“双超”、“双有”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过开展产品生态设计、利用再生水、使用再生原料、保障废弃产品规范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加强信息公开等,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动生产企业切实落实资源环境责任,提高产品的综合竞争力和资源环境效益。
(九)提高治污能力和水平。持续推进工业源全面达标排放,推进不达标企业进行治理升级改造,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加强企业环境治理责任制度建设,指导企业建立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完善的环境治理工作机制。对企业经营中非主观轻微违规,未造成社会危害的,依法减轻或免予处罚;对严重超标、多次违法严重作假等行为,依法依规从严处罚。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申领、自行监测、清洁生产与资源综合利用等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履行污染治理与排放控制、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生态保护与修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等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依规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坚决杜绝治理效果和监测数据造假。
(十)公开环境治理信息。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督促排污企业通过企业网站、新媒体、报刊等途径,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执行标准、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鼓励排污企业在确保安全生产前提下,通过设立企业开放日、建设教育体验场所等方式,定期向社会公众组织开放。
四、健全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
(十一)强化社会监督。完善公众监督和举报反馈机制。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作用,健全生态环境信访案件的受理、转交、答复、公开、督办、分析研判等工作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发挥举报奖励的带动示范作用,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鼓励新闻媒体对破坏生态环境问题、突发环境事件、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曝光。有序引导具备资格的环保组织依法开展环境公益诉讼等活动。
(十二)发挥各类社会团体作用。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组织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妇女积极参与环境治理。引导、培育行业协会、商会提高专业精神和专业能力,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强化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提升行业环境治理水平。推动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监管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积极发挥志愿者组织在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建立对话协作机制等方面的作用。
(十三)提高公民环保素养。把环境保护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党政领导干部培训体系,不断提升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普及全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制作和推广一批具有新时代特征的生态环境保护读本,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家庭、进连队、进社区、进企业活动。充分运用各类社会媒体刊播环境公益广告,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环境公益广告宣传,研发推广集科学性、知识性与实用性于一体,通俗易懂的环境文化产品。引导公民牢固树立生态文明和绿色低碳价值观念,全面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深入推动绿色低碳生活创建行动和“美丽中国,我是行动者”等主题实践活动,积极开展垃圾分类,倡导绿色出行、绿色消费,推动全民在衣、食、住、行、游等各方面向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式转变,使绿色生活、勤俭节约成为全社会的自觉习惯。
五、健全环境治理监管体系
(十四)完善监管机制。加快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扎实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统筹配置行政执法职能和执法资源,统一实行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细化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建立动态调整和长效管理机制。全面完成兵团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全面履行自治区授权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行政职能。
(十五)严格环境执法。全面推行生态环境执法“双随机、一公开”,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基础,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的新型执法监管机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健全完善兵地环境协同治理机制,持续完善兵地环境污染同防同治政策,在大气、水等环境污染联防联控和执法检查、环境突发事件处置等方面强化兵地合作联动。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加快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防范和禁止生态环境执法“一刀切”,除国家组织的重大活动外,不得因召开会议、论坛和举办大型活动等原因,对企业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十六)强化司法保障。落实行刑衔接制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之间的案件线索通报、案件移送、联合调查、资源共享和信息发布工作机制。强化对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侦办,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案件起诉力度,推动检察机关提起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工作。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兵团分院和具备条件的师市人民法院推进、探索设立专门的环境审判机构,统一涉生态环境案件的受案范围、审理程序等。探索建立“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审判结果执行机制。
(十七)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加快构建兵地融合、天地一体、上下协同、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实现环境质量、污染源和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落实“谁考核、谁监测”要求,不断完善兵团、师市两级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全面提升监测自动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巩固提升环境监测评估能力和水平,逐步开展环境质量预测预警和风险评估预警研究。加强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管理,严惩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真、准、全”。加强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化建设,推进各类监测数据的统一储存和管理,提升数据共享、信息交换和业务协同能力。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建设,加快生态环境质量、污染源管理和空间环境管理等基础数据库建设。
六、健全环境治理市场体系
(十八)构建规范开放的市场。持续深化 “放管服”改革,依法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推行市场化环境治理模式,构建市场化多元投融资体系,培育壮大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市场主体,创造公平营商环境。规范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环保设施建设运营、环境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和生态修复等市场秩序,减少恶性竞争,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加强生态环境领域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定期开展专项检查、抽查或质量考核,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依法进行查处,并向社会公开,营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市场治理环境。
(十九)加快发展环保产业。强化创新引领,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加强环境治理新技术新方法的推广,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提升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的供给能力。以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加快推进环保产业集聚发展,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培育一批专业化骨干企业,扶持一批专特优精中小企业。鼓励有实力的企业抓住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重大机遇,扩大与周边国家和地区在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领域的交流合作,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积极参与绿色“一带一路”建设,带动先进的环保技术、装备、产能引进来和走出去。
(二十)创新环境治理模式。探索开展以生态环境保护为导向的开发模式,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与生态旅游、团场(镇)开发等产业深度融合。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按照国家政策在环境污染治理公共设施和工业园区污染治理领域开展试点示范,对园区内企业污水、固体废弃物等进行一体化集中治理。开展团场(镇)环境综合治理托管服务试点。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中,对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与机制创新的师市予以优先支持。推进与以生态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相适应的工程项目实施模式,强化建设与运营统筹,开展按效付费的生态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提升整体生态环境改善绩效。推行环保管家、环境顾问服务,为企业提供定向精准的环境治理服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环境治理。鼓励对工业污染地块采用“环境修复+开发建设”模式,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二十一)健全价格收费机制。严格落实“谁污染、谁付费”政策导向,建立健全“污染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等机制。加快构建覆盖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的价格机制,逐步实现城镇污水处理费基本覆盖服务费用。全面建立覆盖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固体废物处理收费机制,建立有利于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提升供水质量、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形成和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供水工程和设施良性运行。积极落实居民阶梯气价制度。认真落实自治区有关促进节能环保的电价机制和基于单位产值能耗、污染物排放的差别化电价政策。
七、健全环境治理信用体系
(二十二)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依法推进行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建立健全环境治理政务失信记录,将各级党政和公职人员在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纪律处分、行政处罚、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并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兵团),依托“信用中国(兵团)”网站,依法依规公开兵团各级党政和公职人员政务失信记录。
(二十三)健全企业信用建设。完善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方法,依据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建立排污企业黑名单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将其违法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兵团),依法向社会公开。落实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环境治理信息强制性披露制度,督促其全面、及时、准确地披露环境信息。
八、健全环境治理政策体系
(二十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和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贯彻执行产品环保强制性国家标准。做好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境保护标准与产业政策的衔接配套,落实标准实施信息反馈和评估机制。鼓励开展各类涉及环境治理的绿色认证。
(二十五)参与地方性法规、标准制定。进一步拓宽畅通兵团、师市参与自治区、州(市)法规建设的渠道,共同参与区域行政立法一体化建设,自治区和州(市)制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地方性法规、地方标准时,统筹考虑兵团辖区实际情况,注重环境污染兵地同防同治,切实推进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的兵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格局。
(二十六)加强政策支持。加强兵团项目储备制度建设,严格生态环保项目储备库管理,积极争取国家资金支持。加大资金整合统筹力度,逐步建立健全市场化、多元化兵团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贯彻落实有利于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的相关支持政策。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法,发挥正向激励作用,促进企业减少各类污染物排放,提高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贯彻落实好现行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七)完善金融支持。积极争取国家绿色发展基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金融集团、政府投融资平台、大型企业、外资以及其他机构合作发起设立区域性绿色发展基金和各类绿色产业基金。研究建立兵团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积极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建设,将环境高风险领域相关企业纳入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范围。研究探索开展排污权交易和排污权交易抵质押融资有关工作。鼓励发展重大环保装备融资租赁。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企业通过发行绿色债券等形式为企业中长期绿色项目融资。
九、保障措施
(二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师市要高度重视环境治理体系建设,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措施。兵团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和政策支持,兵团生态环境局要牵头推进相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兵团党委、兵团报告。
(二十九)加强跟踪问效。兵团各有关部门要对落实情况进行调研指导,及时解决推进实施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总结有益经验并适时推广。各师市各部门要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勇于实践,进一步完善协调机制、推进机制、督查机制,依法高效推进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建设。
中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委员会办公厅
2020年12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