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园林城市(城镇)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兵团办公厅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兵团园林城市(城镇)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已经兵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2年6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兵团园林城市(城镇)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提高兵团城镇园林绿化水平,推动兵团城镇建设高质量发展,规范兵团园林城市(城镇)的申报与评选管理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22〕2号),结合兵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兵团园林城市(城镇)的申报、评选、动态管理及复查等工作。

(二)兵团园林城市(城镇)申报评选管理遵循自愿申报、分类考查、动态管理和复查的原则。

(三)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兵团园林城市(城镇)申报评选管理工作。

二、申报主体

城市和镇以人民政府名义申报,未设镇的团场以团场名义申报。

三、评选区域范围

城市、团场、镇的建成区。

四、申报条件

申报城市、团场、镇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团场、镇园林绿化规划、建设、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政策和标准较为健全;

(二)城市、团场、镇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能够保障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科学研究及宣传培训等工作的开展;

(三)城市、团场、镇负责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明确,职责清晰,人员稳定,并有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队伍,园林绿化管理规范;

(四)城市编制并有效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公园体系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和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团场、镇可在相关规划中编制绿地规划专章内容;

(五)重视园林文化保护传承与发展,在园林绿化建设中体现本地地域、历史、人文特色,弘扬兵团精神和地方传统文化。城市定期组织开展专业培训和技能竞赛,园林营造技艺得到较好传承;

(六)城市及时更新“全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中相关信息,团场、镇建立园林绿化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相关数据,真实反映园林绿化基础工作;

(七)近2年内(申报当年及前一年自然年内,下同)未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未发生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和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未被师级(含)以上负责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五、申报程序和评选时间

(一)兵团园林城市(城镇)评选每2年开展一次,奇数年为申报年,偶数年为评选年。

(二)申报城市对照《国家园林城市评选标准》进行自评,自评达到75分(含)以上的城市可向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申请;

申报团场、镇应向师市负责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师市负责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照《兵团园林城镇评选标准》(见附件1)对申报团场、镇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申报条件,初审总分80分(含)以上的团场、镇由师市负责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于评选年6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报送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受理师市负责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报送的申报材料,并于评选年的12月31日前完成评选工作。

六、申报材料

通过自评和初审的城市,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要真实准确、简明扼要,各项指标支撑材料的出处及统计口径明确,有关资料和表格填写规范。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城市、镇人民政府和团场的申报申请(应包括创建工作组织方案、创建工作总结和申报条件的情况说明);

(二)师市负责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申报团场、镇的推荐函(含初审意见);

(三)城市、团场、镇自体检报告,应包含兵团园林城市(城镇)评选标准各项指标;

(四)兵团园林城市(城镇)自评结果及依据资料;

(五)城市遥感调查与测评基础资料和测评报告;

(六)创建工作技术报告影像资料(5分钟)或图片资料;

(七)城市不少于4个,团场、镇不少于2个能够体现本地园林绿化特色的示范项目(团场、镇申报范围见附件2);

(八)其他能够体现创建工作成效和特色的资料。

七、评选组织管理

(一)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建评选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负责申报材料预审、现场考评及综合评议等具体工作。

参与申报城市、团场、镇所在师市组织的师市初审工作,或为申报城市、团场、镇提供技术指导的专家,原则上不得参与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的对该申报城市、团场、镇的评选工作。

(二)申报城市、团场、镇在申报材料或评选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并予以通报。

八、评选程序

(一)申报材料预审

专家组负责申报材料的预审,形成预审意见。

(二)现场考评

根据预审意见,由专家组提出兵团园林城市(城镇)现场考评建议名单,报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通过审核的城市、团场、镇,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派出专家组进行现场考评。

申报城市、团场、镇至少应在专家组抵达前两天,在当地不少于两个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布专家组工作时间、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便于专家组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接受当地居民报名参与现场考评。现场考评主要程序如下:

1.听取申报城市、团场、镇的创建工作汇报;

2.查阅申报材料及有关台账资料;

3.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实地核查。重点抽查遥感测评结果、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问题线索等情况,以及当地创建工作和示范项目应用情况(抽查的示范项目不少于2个);

4.专家组选取当地职工群众代表参与现场考评,并将其意见作为现场考评意见的重要参考;

5.专家组成员在独立提出评选意见和评分结果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形成现场考评意见;

6.专家组就现场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建议进行现场反馈;

7.专家组将现场考评意见书面报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综合评议

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综合评议,形成综合评议意见,评议确定兵团园林城市(城镇)建议名单。

(四)公示及命名

综合评议确定的兵团园林城市(城镇)名单在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以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名义正式命名、授牌。

九、动态管理及复查工作

兵团园林城市(城镇)命名有效期为5年。已获命名的城市、团场、镇到期前按要求提出复查申请;未申请复查的,命名不再保留,予以摘牌。复查按照现行评选管理办法和评选标准开展。

(一)被命名城市人民政府应于有效期满前一年向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团场、镇应于有效期满前一年向师市负责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并提交自评报告。

(二)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有效期满前完成对城市的复查。团场、镇由师市负责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于有效期满前半年组织完成复查,将复查材料报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有效期满前完成对团场、镇的抽查。

(三)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有效期内可根据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组织抽查或专项督查。经抽查或专项督查认定不达标的城市和团场、镇,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检查意见和限期整改要求反馈给所在师市,抄送其所在师市负责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已按检查意见和要求落实整改的城市和团场、镇组织复查。

(四)通过复查的城市、团场、镇,继续保留兵团园林城市(城镇)命名;对于未通过复查且在一年内整改不到位的,撤销其命名、摘牌。保留命名期间发生重大安全、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等事件,违背城市发展规律的破坏性“建设”和大规模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等行为的,给予警告直至撤销其命名、摘牌。被撤销兵团园林城市(城镇)命名的,不得参加下一申报年度申报评选。

(五)发现师市负责园林绿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复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暂停受理该师市下一申报年度兵团园林城市(城镇)申报。

(六)已获命名的兵团园林城市(城镇)应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在巩固创建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发展,并于每年12月10日前将新增绿地、公园绿地养护管理及改造提升、生态修复与保护等相关工作落实情况报送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附则

(一)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二)《兵团园林城市系列申报评审管理办法(试行)》(新兵办发〔2021〕47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兵团园林城镇评选标准

   2.兵团园林城镇示范项目申报范围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园林城市(城镇)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园林城市(城镇)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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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园林城市(城镇)申报与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件2

兵团园林城镇示范项目申报范围

1.高品质公园绿地建设项目

2.体现兵团历史文化和团场城镇历史文化特色的园林绿化项目

3.困难立地条件下生态和景观修复项目(含节水型、节约型绿化项目)

4.水体生态和景观修复项目(含滨水绿地建设项目)

5.废弃地生态和景观修复项目

6.适用园林绿化植物和乡土适生植物栽培引种驯化试验项目

7.城镇绿道绿廊体系建设项目

8.公园绿地适老化建设改造项目

9.立体绿化建设项目

10.城镇更新中小微绿地改造建设项目

11.城镇林荫路建设项目

12.智慧园林建设项目

13.其他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项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2022年6月10日印发

相关链接:媒体解读丨兵团对园林城市(城镇)申报与评选工作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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