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标准

  •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环境保…

    2024-08-07
    120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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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了掌握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控制机动车尾气对大气环境的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参照《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机动车尾气排放是流动污染源,是影响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主要因素之一。 尾气排放监测是污染源监测的一个方面,是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2024-08-07
    100
  • 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号     《黑龙江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业经二OO四年四月二十二日省人民政府第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00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省长张左己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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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效实施环境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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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3号      《黑龙江省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经省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六年二月八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均应遵守本办法。      …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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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环境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标准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境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对实施环境标准的监督。   第三条 为防治环境污染,维护生态平衡,保护人体健康,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统一的…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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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畜禽养殖场排放的废渣,清洗畜禽体和饲养场地、器具产生的污水及恶臭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畜禽养殖场的污染防治。 畜禽放养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畜禽养殖污…

    2024-08-07
    80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活动,提高审批效率,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中央政府财政性投资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分级审批: (一)对列于本规定附表一的项目,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中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

    2024-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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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居民居住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居住环境保护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共同负责的原则。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减轻居民居住环境污染。…

    2024-08-07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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